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17-27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欢瑞影视和欢瑞营销与北京电视台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获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或“乙方”)、欢瑞世纪(北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营销”或“丁方”)共同与北京电视台(以下简称“北京卫视”或“甲方”)、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视传媒”或“丙方”)签订了《北京卫视周播剧场合作协议》。
按照《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第五节“重大合同”之“一、(三)”的规定情形,本公司认为上述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合同的基本情况披露如下:
一、合同签订概况
欢瑞影视与北京电视台就2017年北京卫视频道的周播剧场运营进行合作,欢瑞影视提供5部电视剧供北京卫视播出,北京电视台向欢瑞影视支付播映许可费,双方共同经营周播剧场的广告招商。北京电视台的下属公司京视传媒与欢瑞营销负责具体的广告招商(该合同的详情请另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欢瑞营销与北京电视台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内容)。
(一)合同的生效条件:经合同各方盖章后生效。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或最后一部剧播毕之日止。
(三)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合同的签订,是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获得与卫视台周播剧场的电视剧排播权和广告招商运营权从而推进渠道侧业务发展的一次大胆尝试。存在电视剧短供和广告招商不足的风险。
(四)合同的履行(单计欢瑞影视电视剧的供给)预计将给本公司合并报表增加约1.32亿元的营业收入(税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北京电视台
1、基本情况
注册名称:北京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6868497
开办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春良
综旨和业务范围:播映电视节目,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电视节目制作,电视节目播出,电视节目转播,电视设备与技术引进,电视节目销售,电视广告经营,电视基地经营,电视节目研究,电视传输手段研究,电视节目保障研究,电视宣传管理研究。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8号
2、本公司、欢瑞影视、欢瑞营销与北京电视台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
2016年度,欢瑞影视与北京电视台曾签订过《电视剧播映许可使用合同》,交易金额为9601.2万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本公司、欢瑞营销没有与北京电视台发生过任何交易。
4、履约能力分析
北京电视台的卫视频道是国内一线卫视,拥有丰富的渠道资源。目前,北京卫视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二)京视传媒
1、基本情况
注册名称: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46758996
注册资本:7621.59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小东
主营业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技术推广;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市场调查;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3号1区1号楼206室
办公地: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6号院郎园3号楼3层
2、本公司、欢瑞影视、欢瑞营销与京视传媒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
除本次交易外,本公司、欢瑞影视、欢瑞营销与京视传媒未发生过任何交易。
4、履约能力分析
京视传媒是北京电视台旗下的产业运营平台,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电视剧播出
1、乙方电视剧在甲方的播出平台为北京卫视周播剧场,该剧场播映方式为:自2017年3月1日起在每个星期的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连续三天进行播映,每天播出集数为2集,每天的播映时间为不晚于22:10起,至播映完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播映方式进行调整,具体播映方式以双方另行签订的《电视剧播映许可合同》为准。
2、甲方设立的北京卫视周播剧场,在甲方、丁方和甲方下属公司北京京视卫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广告合作期间内,应仅播映乙方提供的电视剧,不应播映任何其他方(包括甲方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等影视剧。
(二)电视剧提供与购买
1、乙方在2017年度将为甲方提供5部电视剧,分别为《青云志2》《大唐荣耀2》《十年一品温如言》《盗墓笔记2》《龙珠》,以上均为暂定剧,具体剧目以双方签订的《电视剧播映许可合同》为准。
2、乙方同意提供给甲方在周播剧场播出的电视剧,在对外许可该剧的首轮卫星电视播映权时,应以两家卫视频道为限,即除甲方外乙方仅可再授权一家电视台在其卫星频道首轮播出。除此之外,乙方可自由行使上述电视剧的其它相关权利。
…
4、…,共计人民币壹亿叁仟贰佰万元整(人民币132,000,000.00元)(含税)。具体价格以甲乙双方签订的《电视剧播映许可合同》为准。…
(三)广告招商
1、甲方同意将北京卫视周播剧场及该剧场播映时间内的部分广告招商工作独家授予丁方经营,丁方可为该剧场招揽广告商家作为该剧场冠名商和特约播映单位。丁方保证具有代理或经营广告的资质,保证播映的广告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丁方应以该剧场获得更多广告收益的原则进行广告招商,丁方代理的广告客户投放北京卫视周播剧场的广告收益权包括:该剧场独家冠名的广告商家和该剧三家特约播映的广告商家。甲方为丁方发布广告以及丁方支付广告款等相关广告合作细节,由甲方、丁方和北京京视卫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另行签订《广告协议书》进行具体落实。
…
(五)付款原则
1、四方均应根据本协议及其他协议,及时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丁方和甲方下属公司北京京视卫星传媒有限公司在签订相关广告合作协议后,丁方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广告费。
3、甲方在与乙方就播映的电视剧签订《电视剧播映许可使用合同》后,丁方按时足额支付广告费的前提下,甲方根据上述合同及时向乙方支付购片费。
…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合同的履行(单计欢瑞影视电视剧的供给)预计将给本公司合并报表增加约1.32亿元的营业收入(税前)。欢瑞影视与欢瑞营销分别获得北京卫视2017年周播剧场的电视剧排播权和广告招商运营权,是公司推进渠道侧业务发展的重大突破。不同于传统的购剧模式,进行周播剧场合作,公司可以做到内容、渠道及营销的统一运营和深度结合。并在以下方面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
1、公司可以主动控制电视剧集制作、播出的节奏,方便公司围绕电视剧内容进行更加精细化的运作,缩短从制作到播出的周期,提高公司资产的周转效率;
2、通过周播剧场扩大剧集的影响力,有效推动公司剧集网络付费观看模式的发展;3、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把控游戏产品的联动开发运营节奏,提升公司游戏产品与电视剧集的协同性;
4、一体化并且稳定的制作播出体系,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公司艺人培养体系的发展。
5、进行周播剧场合作符合公司既定战略,但仍可能在未来经营过程中面临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也可能存在电视剧短供导致的业务开展风险。
6、若本次合作效果良好、多方共盈,不排斥在未来会计年度续签合同或将此运营模式移植到与其它卫视台的合作上,这将是公司推进渠道侧业务发展的大胆尝试。
(二)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带来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北京电视台和京视传媒产生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属于欢瑞影视与欢瑞营销的日常经营活动,且不涉及关联交易,因此不需要董事会审议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它相关说明
本公司承诺将在定期报告中履行重大合同进展的披露义务。本次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亏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北京卫视周播剧场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