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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7

法尔胜: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3-058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未通过议案的情况,未通过议案为 3.07《选举王伟先
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表决分别进行、逐项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6 月 26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6 日
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陈明军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9,547,2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161%;其中中小股东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112,521,7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2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57,025,52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93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部分前置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547,2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547,2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部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陈明军先生同意股份数:188,221,57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1%。

    3.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周玲女士同意股份数:188,221,557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1%。

    3.03.候选人:非独立董事黄芳女士同意股份数:188,221,557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1%。

    3.04.候选人:非独立董事黄彦郡先生同意股份数:188,221,557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1%。

    3.05.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朱竑宇先生同意股份数:188,221,557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1%。

    3.06.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李杉影女士同意股份数:188,221,557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1%。

    3.07.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王伟先生同意股份数: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陈明军先生同意股份数:1,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6%。

    3.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周玲女士同意股份数:1,1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5%。

    3.03.候选人:非独立董事黄芳女士同意股份数:1,1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5%。

    3.04.候选人:非独立董事黄彦郡先生同意股份数:1,16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5%。

    3.05.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朱竑宇先生同意股份数:1,16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5%。

    3.06.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李杉影女士同意股份数:1,16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5%。

    3.07.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王伟先生同意股份数: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

    本议案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陈明军先生、周玲女士、黄芳女士、黄彦郡先生、朱竑宇先生、李杉影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由于董事候选人王伟先生所获的表决票未超过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王伟先生未能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独立董事朱正洪先生同意股份数:169,467,94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4.02.候选人:独立董事曹政宜先生同意股份数:169,467,94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4.03.候选人:独立董事李峰先生同意股份数:169,467,94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4.04.候选人:独立董事翁晓卫女士同意股份数:169,467,94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独立董事朱正洪先生同意股份数: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5%。

    4.02.候选人:独立董事曹政宜先生同意股份数: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5%。

    4.03.候选人:独立董事李峰先生同意股份数: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5%。

    4.04.候选人:独立董事翁晓卫女士同意股份数: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5%。

    5、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01.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吉方宇先生同意股份数:169,467,94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5.02.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朱维军先生同意股份数:169,467,94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5.03.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朱刚先生同意股份数:169,467,94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01.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吉方宇先生同意股份数:1,00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5%。

    5.02.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朱维军先生同意股份数:1,00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5%。

    5.03.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朱刚先生同意股份数: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居建平 张红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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