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以及《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 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股程序和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 安排。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法中规定具体的转股程序和安排。公司发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权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公司债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分之二以上通过;因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股份,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限等内容。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股份的,应当在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因第(三)
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
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回
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
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国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 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 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 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 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
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
卖公司的股票。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前款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 保。
事项,股东大会不得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 前款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股东大
审批权。 会不得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工商登
的地点为:工商登记的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记的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地点。发
大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地点。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券交易所备案。 于百分之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