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8 证券简称:峨眉山A 公告编号:2024-15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双方基于开展战略合作而签署的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实施执行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具体合同为准,具体的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具体金额,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充分实现在旅游和通信领域的优势互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近日,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在乐山电信大楼签订了为期 3年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双方合作后续推进情况,在具体项目实施前,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负责人:陈伟波
主营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等。
注册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 100 号
2.关联关系说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一)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开展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科研等方面的合作。具体合作事宜,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一事一议按法定流程予以确定,并应另行签署具体业务合作协议。
(二)合作内容
以《乐山市“十四五”文旅融合发展规划》为指导,充分结合甲乙双方实际,依法依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是围绕“提升景区网络保障力度”,开展 5G 网络建设、
网络带宽提升等方面的合作。
二是围绕“提升景区游览便捷力度”,开展数字实景地图、数字实景导览、数字实景讲解、沉浸式景区体验等方面的合作。
三是围绕“提升景区宣传推广力度”,开展电视、手机、户外屏广告等方面的合作。
四是围绕“提升景区智慧文旅示范力度”,开展旅游大数据平台、数字安防、数字运营等方面的科研及成果转化合作,按照贡献和约定共享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五是围绕乐山本地文旅、政务、园区信息化、智慧化建设项目,共享项目信息、融合解决方案,共同开拓市场。
六是甲乙双方重要客户可享有对方所提供的 VIP 专属福利。
(三)权利义务
1.知识产权方面。一是双方必须严格遵循对方品牌管理要求,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授权,不得利用对方品牌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名称等)从事与第三方的技术和业务联系。需要使用合作方品牌进行单独业务联系洽谈的,必须事前以书面材料向合作方通报,并经合作方书面同意后可使用。一般情况下,双方在宣传推广双方合作的产品、业务和服务时,均应以显著方式展现双方品牌标识。二是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双方共有。三是对于项目成果,双方可以自用,但不得将该等项目成果内容对外提供或披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需要提供或披露的除外),亦不得转让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保密方面。一是保密范围包括本协议签订涉及的任何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任何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内容、变更或补充本协议的内容、开展具体项目时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的内容、与对方经营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等。二是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需要披露的除外。当需要对外披露时,双方应共同协商,统一步骤和宣传口径,并经双方新闻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披露。本合作协议的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且无论本合作协议是否无效或终止,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三是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向守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方违反保密义务获得的一切利益,或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其他方面。乙方使用峨眉山等景区相关视频、照片、文字资料开展对外宣传推广应当经过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对外发布过程中凡由甲方授权使用的资料均需注明来源甲方,且不得作为盈利性商业使用。
(四)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如与具体业务合作协议不一致,以具体业务合作协议为主。
2.为展开卓有成效的合作,在各自领域内尽最大可能向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视情况共同组建项目工作组推进。
3.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告知对方,
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均存在履约能力时,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项目开展需按法定程序依法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
5.本协议不具有排他性。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能通过构建信息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创建互惠互利合作模式、营造互通互联合作氛围,实现双方在旅游和通信领域的优势互补。公司能在提升景区网络保障力度、景区游览便捷力度、景区宣传推广力度、景区智慧文旅示范力度,以及拓展乐山本地智慧化建设项目等方面,更好利用和享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的先进技术产品和全过程跟踪服务,进一步推动公司智慧文旅产业发展。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从长期来看,将对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未来经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性约定,具体合作事项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后另行签署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除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外,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其他框架协议。
2.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