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计划围绕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制造等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上下游企业进行投资。公司与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基金”)、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主题母基金”)、宿州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新兴产业母基金”)签署了《安徽民生新能智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安徽民生新能智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合伙协议”),拟共同投资设立安徽民生新能智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规模为 100,00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35,000 万元,认缴额度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3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2385150T
成立日期:2012 年 03 月 0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1 幢 17 层 1908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任凯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份。
登记备案情况: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登记编码为 GC2600011640。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企业名称: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8Q44FK7F
成立日期:2023 年 03 月 02 日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龙山街道港湾路 26 号
注册资本:404,00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瑞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安徽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99%股份、合肥瑞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1%股份。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企业名称:宿州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94MA8NCBJU4H
成立日期:2021 年 11 月 03 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竹邑路 8 号高新区管委会大楼 9 楼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代红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宿州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份。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各合作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民生基金与其
他参与认购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亦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
份。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安徽民生新能智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基金规模:100,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最终以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本次基金募集后的股权结构预计如下:
序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 出资 认缴金额 认缴比
号 类型 方式 (万元) 例%
1 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 货币 15,000 15
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货币 35,000 35
3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25,000 25
4 宿州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货币 25,000 25
合计 100,000 100
具体股权结构以工商登记为准。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目的
本合伙企业主要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围绕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制造等新能源
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上下游企业对外投资。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 7 年(“基金存续期”),自合伙企业首期实缴
出资到达托管账户之日(“基金成立日”)起计算。
基金成立日起 4 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次日起 3 年为退出期。投资期满后,不
得新增项目投资决策;投资期内已完成的项目投资决策,投资期满后 1 年内可以支付
投资款项,超出 1 年的不得支付投资款项。为免疑义,管理人向全体合伙人发出最后
一期缴款通知列明的缴款到期日不晚于 2028 年 3 月 20 日,即本基金应在 2028 年 3
月 20 日前完成全部认缴出资的实缴。
基金存续期满可申请延长 1 次,每次 1 年,须经全体合伙人所持表决权 100%同
意。
本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在企业登记部门登记
的合伙期限,但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三)投资方向
本合伙企业围绕高端智造的产业生态进行投资,包括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
产业方向及其产业链上下游、工业自动化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关键技术。
为实现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人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合伙企业的
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举债,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
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发募投用于省内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
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不得投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8)不得开展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9)不得投资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10)不得投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11)不得投资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
(12)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免疑义,本条第(2)项及第(11)项需符合基金管理人母公司届时的业务划分。
(五)出资
1、认缴出资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普通合伙人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有限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85,000 万元。
2、缴付出资
(1)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由各合伙人同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批次缴付。
(2)首期出资额为总认缴出资额的 20%,分两次缴付,首次 1,000 万元作为备案资金在基金完成工商登记后由各合伙人按认缴比例及时缴付,剩余部分在基金完成登记备案后缴付,每位合伙人出资金额为首期出资额扣除第一次缴付金额后的余额。以后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出资为总认缴出资额的 30%、30%、20%。当合伙企业当期投资达到当期缴付出资后的托管账户余额的 80%时,经投委会一致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要求各合伙人缴付下一期出资且要求缴款时应提供相应的储备项目。为免疑
义,合伙企业未能在投资期内达到前述缴付出资条件的,投资期届满之后,基金管理人不得再向其他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
(六)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职权
(1)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拟定的针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2)审议批准关于合伙人除名的议案。
(3)审议批准关于普通合伙人入伙或退伙(非除名)、转让合伙份额。
(4)审议批准关于有限合伙人入伙或退伙(非除名)、出质合伙份额的议案。
(5)审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6)审议批准关于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的议案。
(7)审议批准关于变更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