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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8-30

中鼎股份: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
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 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 员在买卖 本公司 股票及 其衍生 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
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指定网站公 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三章  股份变动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上市满 1 年后,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四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
算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
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
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
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
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
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

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
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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