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2021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公开发行了可
转换公司债券 12 亿元,2022 年 3 月 4 日公司可转债已顺利完成转股并摘牌,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同时 2022 年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修订请见下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211,364,474 元。 1,316,489,747 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211,364,474 股,公司的 1,316,489,747 股,公司的股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1,211,364,474 股 1,316,489,747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 二 十 四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条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外: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券;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股东权益所必需。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 二 十 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条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款第(三)项、第(五) 款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八条 ...... 第 二 十 九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 三 十 三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条 ......;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 利。
董事资格和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的质疑和罢免提
案;(删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 三 十 五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条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无效。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