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0-056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3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9:15至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137 号能源大厦3706 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文振富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4,969,995,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73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股份 269,987,8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8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5 人,代表股份3,074,284,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3 人,代表股份 236,433,6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3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1,895,710,8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31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8 人,代表股份33,554,2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15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等额方式选举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如下:
1. 非独立董事朱承军
同意4,966,877,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7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66,870,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452%。
2. 非独立董事王志成
同意4,966,877,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7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66,870,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452%。
朱承军先生、王志成先生当选公司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关于修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969,750,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1%;反对 24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69,743,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096%;反对2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967,865,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72%;反对 2,12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67,858,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2113%;反对2,1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8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姗姗、陈婷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贵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