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 2011-051号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签署
合作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打造公司清洁能源体系,加快武汉东西湖保税经济区开发建设,本
公司与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于2011年8
月11日签署合作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框架协议。
一、合作方介绍
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于 2009 年 3 月 26 日正式封
关运行,是国务院同意扩大试点后首家投入运行的保税物流中心,通过武汉中环
线连接武汉市区主城区、武汉中国光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 10 平方公里范围内建有国家级武汉食品加工区、
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机电工业园、武汉生态商务城。由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形成
了中部地区最大的食品饮料、生物医药、印刷包装、机械电子等产业群,因此,
为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的中心物流服务提供了巨大的潜在需求。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1、 双方均本着诚信的原则,视对方为重要合作伙伴,共同致力打造甲方新
能源示范园区。
2、 本公司将在管委会的支持和配合下,按照“总体规划、分期开发”的原
则,针对甲方辖区内已建和拟建的建筑屋屋顶,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初步按
照可利用屋顶面积 40—50 万平方米的建设规模,规划项目总容量为 50MWp,投
资约 12 亿元,其中一期建设规模不小于 10MWp;光伏发电站的生产经营期限为
25 年。
3、屋顶的使用权由本公司以租赁形式或其他形式取得。租金将综合考虑市
场平均水平以及发电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测算,本着光伏发电项目“合理利润”
的原则,力争光伏发电项目公司与辖区企业互惠双赢;同时,辖区内被使用屋顶
的企业有权利用光伏发电项目对外发布、包装有积极影响的宣传或者在不影响本
公司权益的前提下向政府争取相关政策。
4、双方在法律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努力保护对方利益。未经对方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与其他投资方就投资建设以上规划容量 50MWp 项目进行磋商和接
触;对于超过 50MWp 以外的光伏发电项目,管委会承诺优先与本公司合作开发建
设。
(二)管委会主要权利与义务:
1、欢迎并支持本公司在东西湖保税经济区内投资、建设、运营所有太阳能
光伏屋顶发电项目,并将努力创造良好的电力建设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为双方
合作项目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在权限范围内对规费、土地、税收、用水、环
保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积极推进项目的各项进程,保证项目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2、承诺将其拥有的保税仓库屋顶提供给本公司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协
调解决保税区内其他企业厂房屋顶使用权的取得,协助争取租金按最优惠的方式
解决。
3、协助本公司将该项目列入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并协助解决电力接入和
电量就近消纳。
4、对本公司落户在管委会辖区内的企业,管委会给予该企业最优惠的园区
企业待遇,将在财税、奖励政策等各方面给予支持。
(三)湖北能源主要权利与义务:
1、将发挥在发电领域的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优势,利用先进的
光伏发电技术,进行管委会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和建设。
2、承诺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过程中,确保不破坏屋顶结构和功能,不
影响建筑物业主的使用,并保证在合作期间对已使用建筑物屋顶定期或者不定期
进行检测维修,不出现漏雨、漏水等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发生。
3、本框架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将尽快开展光伏发电项目总体规划、申报“路
条”等前期工作,负责可研报告、环评报告、接入系统设计等支持性文件的编制,
负责项目报批,力争列入 2012 年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2012 年末一期投产。
4、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有偿使用建筑物屋顶等所发生的费用和投资均由本
公司项目公司承担。
5、本公司在管委会辖区内设立项目公司从事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并根据发
展需要可将其下属相关企业落户至管委会所在地,在管委会缴纳税费。
三、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中关于项目的具体条款尚未确定,具体项目须
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审批后实施。公司将按照《公司
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对具体投资项目执行相应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合作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框架协议》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