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时 结合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现行的《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 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号
1 (经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 (经【】年【】月【】日公司【】股东大会
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经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社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3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一九 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九八年四月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2,500 万股,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三条 内燃机(非车用)、船舶推进 第十三条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电气
系统(含齿轮箱、螺旋桨等)、内燃机发电 安装服务;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依
机组(含发电机、控制屏等)、内燃机成套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机组(含齿轮箱、介质泵等)及配件的设计、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开发、生产、销售、维修、技术咨询;陆用
电站(内燃机)成套设计、设备制造与采购、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
4 运营维护;发电设备租赁与服务;应急电源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车、抢险救援专用车、冷藏车的销售;润滑 机械设备研发;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
油、冷却液、尾气处理液的销售;工程机械 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通用设备修理;
生产、销售;机械加工零件的开发、生产和 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
销售;设备修理;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及 变速箱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发电机
易制毒危险品);包装物及物流器具的租赁、
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 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
(国家有规定的,须凭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经 气设备修理;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发展;汽车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
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
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池销售;电力电子元器
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
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
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对外承
包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润滑油销
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特种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石油制品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
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
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6 期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股份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前 10 日 (二)离职后半年内;
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内;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其他情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7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法》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但是,证券
制。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诉讼。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