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超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 111 号
邮政编码:650051
乙方: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维平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2 号
邮政编码:100082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A 股)上市,甲方包括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合并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
2.乙方为2011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
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
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为中
国铝业公司及其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3.甲方、乙方均为中国铝业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根据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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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甲方是乙方的关联人士,甲方与乙方
的交易均构成关联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
规定。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
构之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
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
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
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
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
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
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
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也不低于中国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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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
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
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
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
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
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
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
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上限;除符合
前述条件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的利率,应等于或低于中
国铝业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及
等于或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以
较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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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应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信贷,且不需甲
方提供任何资产担保;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
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
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
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
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
务所收取的费用或乙方向中国铝业公司及其集团成员单位提
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
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
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
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
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
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存款余额(含应
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且公司(含公司控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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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存放在有色财务公司的存款余款占财务公司吸收的
存款余款的比例不超过 30%。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贷款余额(包括
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
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4)其他金融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
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所有服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
元。
四、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一)甲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
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
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
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
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
进行通报和交流。
3、根据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甲方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
乙方。
(二)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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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2.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
均不逊于其为中国铝业公司及集团其他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
服务的条件,亦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
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即: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
债券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
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
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
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
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经
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
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
及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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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即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
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②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③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④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40%;
⑤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⑥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
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
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
例超过 30%;
(7)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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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
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10)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三)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存在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
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
需的一切政府批准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
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
束力;
3.乙方所持有的《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持续有效;
4.乙方确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
产负债比例指标。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
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
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
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
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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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
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
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
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
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
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
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七、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
期至 2013 年甲方披露 2012 年度财务报告时止。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
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
款的效力。
八、争议解决
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
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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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