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7 证券简称:天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023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 年 12 月)》。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 年 12 月)
下表所有显示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原章节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节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章股东与 公司以下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第四章股东与股东 公司以下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股东大会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 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第四十三条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以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的关联交易 ;
(二)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二)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三)为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 。
第四章股东与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行 第四章股东与股东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行为,须经股
股东大会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四十四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产 30%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0%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第四章股东与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四章股东与股东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行为,须经股东大
股东大会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第四十五条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审计净资产的 10%;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过 70%;
(三)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三)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
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他情形。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董事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会、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
第四章股东与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章股东与股东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大会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五十九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第五十九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