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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股份: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15日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16

天山股份: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15日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六章 党委...... 33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八章 监事会...... 3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三章  附则...... 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
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1998)70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及股本的批复》(新政函(1998)95 号)批准,由新疆水泥厂、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西北公司、新疆建化工业总厂等五家单位共同发起,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19 日至 10 月 13 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
于同意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新政函(1998) 71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8]264 号文复审通过,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 5000 万股(其中 500 万股内部职工股),并于 1999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第五条公司  注册名称: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TIANSHAN CEMENT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白杨沟村(邮政编码:
830038)。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捌拾陆亿陆仟叁佰肆拾贰万贰仟捌佰壹拾
肆元(8,663,422,814 元)。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公司在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
方面的优势,高质量、高效益地从事经营活动,为广大股东和投资者谋取最大利润。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水泥及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建材产品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水泥制品、水泥熟料、粉煤灰、矿渣、混凝土骨料的生产与销售;经营石灰石、水泥、混凝土生产所用的工业废渣;石灰岩、砂岩、石膏的开采、加工及销售;水泥及商混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房屋、设备租赁,财务咨询、技术咨询;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服务;货运信息、商务信息咨询;钢材、橡塑制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水性涂料、电线电缆、机械设备、机电设备、木材、石材、耐火材料、玻璃陶瓷制品、环保设备、五金交电、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电子元器件、通讯器材的销售;商品采购代理。(以工商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2946 万股,其中成立时向发起
人新疆水泥厂(现已改制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西北公司、新疆建化工业总厂发行 7946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1.38%。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捌拾陆亿陆仟叁佰肆拾贰万贰仟捌佰壹拾肆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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