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甲方(发行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2016年9月28日甲乙双方签订了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后乙方出资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股票相关事项。为确保《股份认购合同》充分履行,进一步明确《股份认购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股份认购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增加内容如下:
一、违约责任
1、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缴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所载明的缴款期限内,乙方放弃认购或未能足额认购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式:乙方应以115,000万元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于上述缴款期限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向甲方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上述违约金。
2、如乙方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违约金而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或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实际损失中未能弥补的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在乙方收到甲方要求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向甲方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甲方书面通知中追索的赔偿金。
3、在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和支付赔偿金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股份认购合同。
4、如乙方按上述缴款期限全额缴纳认购款后,甲方未向乙方发行所认购股份,甲方应于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认购款全额退还乙方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5、本次发行因任何原因未获审批机关批准而导致的无法实施,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6、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 自然灾害等,致使双方本次交
易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二、其他约定
1、双方均承诺为签订本补充合同,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2、本补充合同自双方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为甲乙双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认购合同》生效之日时同时生效,并与《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补充合同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股份认购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本补充合同约定的内容与《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4、本补充合同一式六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盖章页)
甲方: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盖公章)
乙方: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盖公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