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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公告日期:2022-07-23

吉电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PDF查看PDF原文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22年7月22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及缩略语

    (一)定义

    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二)缩略语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即敏感
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即短线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持有股份数量×25%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四)对小额余股的处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其规定。

                第三章  申报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在 6 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意向提前报深交所备案;自离任信息申报日起超过 6 个月以上或通过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受让或转让股份的行为不需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
规定(短线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法《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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