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章节 内 容 方 章节 内 容
条目 式 条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根据 《中国共产党
公司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 章程》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程》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
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第十二条 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修订 第十二条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
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 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
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的股份: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第二十四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四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 修订 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
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修订 第二十五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条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条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第二十六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议决议。
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 修订 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三)项、第(五)项、第(六)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第三十条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修订 第三十条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形的除外。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权性质的证券。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