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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吉电股份: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

  2.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周博潇先生和何宏伟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参与表决的 7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8 号楼金贸大厦 3 单元 19-21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主要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法定代表人:徐立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 750,000 万元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922079532

  主营业务:经营集团成员单位的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及外汇金融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
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国家电投集团持股比例 40.86%,其余 59.14%股份由国家电投集团的所属企业持有,国家电投集团为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财务公司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年份          营业收入          净资产            净利润

  2021        164,884.53        1,479,876.84        109,013.85

  (三)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财务公司持有公司 1.24%股权,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构成关联关系。

  (四)经查,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时,双方均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有国家价格,按照国家价格标准执行;无国家价格,则按市场公允价格来确定;如无以上两种标准,则双方协议定价。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贷款利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公司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
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满足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 人民币 伍拾 亿元。

  信贷服务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信贷业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 玖拾 亿元。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可在经营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三)双方的承诺

  甲方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若
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于变化发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依法获得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6)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 10%;

  (8)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9)乙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0)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资金管理平台,可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本次交易是按照市场价格,客观公允,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所管单位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
款余额为 8.09 亿元,贷款余额为 26.03 亿元,委托贷款 29.11 亿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
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3.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资金管理平台,可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协议条款合理,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况。

  4.该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发表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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