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69、 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A 、张裕B 公告编号:2023-临 21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一)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
容详见 2023 年 5 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上的《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临 18)。
(二)自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权益分派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
额未发生变化,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实施。
(三)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四)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85,46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
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4.050000 元;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
派 4.5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 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4.050000 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4.5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900000 元;持股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
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3 年 5 月 29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008)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6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3 年 6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6 月 2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6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3 年 6 月 21 日
(最后交易日为 2023 年 6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
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3年 6月 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
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办理股份转
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05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6 月 9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6 月 1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
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
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中国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56 号
2、咨询分红事宜
咨询联系人:李廷国
咨询电话:0535-6633656
传真电话:0535-6633639
3、咨询涉税事宜
咨询联系人:王晓玉
咨询电话:0535-6633621
传真电话:0535-6633639
八、备查文件
1、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〇二三 年六 月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