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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印象: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3-07

三湘印象: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事......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25

  第三节 董事会......2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七章 监事会......33

  第一节 监事......33

  第二节 监事会......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利润分配制度...... 35

  第三节 内部审计......38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9

  第一节 通知......39


  第二节 公告......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3
第十二章 附则......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发[1997]67 号)批准,以募集方
式设立;在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8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00 万股(含公司职工
股 130 万股)。于 1997 年 9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ANXIANG IMPRESSION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 333 号 501 室,邮政编码:200434。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4,370,460 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一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实景演出和情景体验剧的创作、制作、投资和管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打造国内艺术水准最高的演出品牌;通过为市场提供优质、节能、环保的建筑产品和服务,将公司打造成房地产全产业链运营商,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商,居家全无忧生活缔造者;凭借公司文化演艺和科技创新的卓越能力,加快“文化+地产”双主业的融合发展,成为从文旅项目投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到运营管理过程综合开发商。公司将积极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提供机会,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工程技术服
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划设计管理;专业设计服务;电影制片;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名胜风景区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园区管理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文艺创作;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数字广告设计、代理;数字广告制作;数字广告发布;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技术服务;音响设备销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演出经纪;旅游业务;营业性演出;舞台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洋浦鑫民实业有限公司、沈阳中天电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商用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技术开发区安华保税有限公司、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以及沈阳高技术发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1,204,370,460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4,370,46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劵;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本公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本公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本公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变更(含股权质押)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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