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本公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股票或本公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限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本公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本公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本公司其他具有股
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本公司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述规定也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3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
决议;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计算。
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资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担保; 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负债率超过 70%;
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所述的提供担保范畴之内。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上通过。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
所述的提供担保范畴之内。
5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重组完成恢复上市后,新发生的未弥补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