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60 证券简称:顺鑫农业 公告编号:2022-043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11 月 11 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原规定 修订后
号
【第四条】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33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33号
1 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北京 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北京市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712032W。 91110000633712032W。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2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负责人。 务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 (十二)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
内的公司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 内的公司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3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计划;
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交易 审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过五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三)交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四)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五千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五)交易产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五)交易的成交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百万元。前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五千万元;(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前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租出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对外捐赠;(八)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债权或债务重组;(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 项目;(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深圳订许可协议;(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 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二)被资助
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
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
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该规定。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 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过 70%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