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9 证券简称:国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3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证监会注册
制改革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内独立
董事任职、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利润分配规定等有关条款内容
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如下:
章节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股份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节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增减和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回购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
义务。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
股份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第三节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份转让 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第四章 纳股金; 股金;
股东和股东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大会 得退股; 退股;
第一节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划;
第四章
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
股东和股东 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
大会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
易; 的关联交易;
第二节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股东大会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一般规定 事项。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第四章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股东和股东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大会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二节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的 提供的担保;
一般规定 (四)单笔担保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