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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塑业: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9

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18-014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8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7日下午3:00至2018年5月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琼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

股份188,560,1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001%。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7,142,0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25.3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18,1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

表股份2,765,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740%。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4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18,1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1918%。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国风塑业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87,142,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479%;反对1,4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7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8.7199%;反对1,4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1.2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国风塑业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87,142,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479%;反对1,4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7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8.7199%;反对1,4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1.2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7,142,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479%;反对1,4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7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8.7199%;反对1,4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1.2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国风塑业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87,172,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638%;反对1,3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73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9.8047%;反对1,38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1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国风塑业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7,172,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638%;反对1,3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73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9.8047%;反对1,38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1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国风塑业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87,172,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638%;反对1,3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73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9.8047%;反对1,38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1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关于续聘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7,172,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638%;反对1,3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73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9.8047%;反对1,38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1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8、《关于修改公司住所和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7,142,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479%;反对1,4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7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8.7199%;反对1,4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1.2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824,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8.5493%;反对2,7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1.4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848%;反对 2,73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9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余经林、许立新、姚禄仕和李良彬向股东大会作了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贤榕、梁爽

     天禾律师结论意见:国风塑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风塑业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皖天律证字第00184号《关

于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