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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塑业:关于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9

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16-066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

 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公司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36号和望江西路525号的两个厂区土地,并给予土地收储补偿合计57,610.59万元,分三期支付。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1、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六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申请土地收储的议案》,根据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发展战略,结合合肥市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的要求,公司向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储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36号和望江西路525号的两个厂区土地。

     2、2016年12月28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肥市人民政府收

回国有建设用地文件通知》(市土储收字(2016)19号),合肥市土地储

备中心与公司签订了《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收回合同》(合土储收[2016]第88号)。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公司上述土地,根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和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合肥市国资委对土地、房产、基础设施以及企业其他固定资产评估价格的备案、审核结果,土地收储补偿标准为41,150.42万元。

     根据合肥市土委会会议纪要(2016年第4期)精神:市土地储备中

心收购存量工业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上浮40%。经报合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公司支付补偿费共计57,610.59

万元,分三期支付。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土地收回方: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涛

     地  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800号国土规划大厦

     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合肥市政府直属单位,主要职责是在合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市存量土地收购、集体土地统征和土地开发及熟化等。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土地收回方: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谢涛

     地  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800号国土规划大厦

     电  话:62778760

     土地被收回方: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黄琼宜

     地  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智路36号

     电  话:62753502

     (二)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情况

     1、收回的土地共3宗,土地总面积145,339.3平方米(合计218.01

亩)。其中宗地一:位于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智路36号,面积

为52,974.17平方米(79.46亩);宗地二:位于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天达路1号,面积为32,365.2平方米(48.55亩);宗地三:位于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525号,面积为59,999.93平方米

(90亩)。

     2、收回土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为 83,235.72平方米,其中:具有

合法建设手续的地上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为79,461.97平方米,附

属及构筑物房屋面积3,773.75平方米。

     (三)收回土地补偿费

     根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和合肥市国资委对土地、房产、基础设施以及企业其他固定资产评估价格的备案、审核结果,土地收储补偿标准为41,150.42万元。

     根据市土委会会议纪要(2016年第4期)精神:市土地储备中心收

购存量工业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上浮40%。经报合肥市人民

政府批准,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费共计57,610.59万元,该补偿费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1、乙方取得收回土地发生的所有费用;

     2、收回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等;

     3、乙方开发利用收回土地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水、电、气增容,道路、通信及供暖等基础设施投入;

     4、乙方因土地被收回产生的有关税费。

     (四)支付方式

     甲方按以下约定的条件分三期支付补偿费用: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小写 20,000万元),付款条件:在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乙方将望江西路252号

地块西侧33.27亩土地交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并无偿看管至该地块整

体交付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约定收回地块的全部土地使

用权证、房屋所用权证原件(证件号本合同已载明)等交付甲方;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小写20,000万元),付款条件:2017

年12月31日前,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智路36号地块完成净

地交付;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壹亿柒仟陆佰壹拾万伍仟玖佰元整(小写

17,610.59万元),付款条件:2018年12月31日前,合肥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525号地块完成净地交付。

     (五)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土地补偿费,每延迟壹日,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每延迟交地壹日,按已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土地补偿费总额中扣除。若乙方延迟30日仍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补偿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严守本合同,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薄膜生产用地较为分散,难以实现整体布局和调整,营运成本相对较高。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原有土地也已不适宜大型工业项目发展,公司缺乏后续发展空间,不能满足公司未来发展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五届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已经申请在合肥高新区铭传路与大龙山路交口东北角KT1-3地块规划370亩土地,用于现有薄膜生产基地的分批搬迁、技术改造以及未来发展,其中一期112.6亩土地已经于2015年6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期257.4亩土地指标已经初步落实。厂区搬迁使得公司生产线集中,可以节省物流成本、包装成本以及管理成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原有土地的收储,有利于改善和盘活公司存量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有利于调整用地布局和产品生产结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上述土地收储补偿等事项将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影响公司当期及后期损益,最终需以会计师审核意见为准。公司将根据有关土地收储进展、补偿款项到账等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发展战略,结合合肥市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的要求,经董事会六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储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36号和望江西路525号的两个厂区土地。厂区搬迁使得公司生产线集中,可以节省物流成本、包装成本以及管理成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原有土地的收储,有利于改善和盘活公司存量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有利于调整用地布局和产品生产结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本次签订有关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交易方案以及相关协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六届十二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六届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合肥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文件通知》(市土储收字(2016)19号);

     5、公司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合土储收[2016]第88号)。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