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8 证券简称:五粮液 公告编号:2024/第 040 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公司怡心园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曾从钦董事长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8,761 人,代表股份数为2,616,962,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81,608,005 股)的 67.4195%。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6 人,代表股份 2,143,880,47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55.231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615 人,代表股份 473,081,98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2.1878%。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共计 19 人出席会议,其中董事肖浩先生、监事朱永良先生、高管蒋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见证律师 2 人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制定《2024-2026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 占出席会议中
股 数(股) 大会有效表决权 所持股份数 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股份的比例
同意 2,615,870,825 99.9583% 483,918,699 99.7749%
反对 619,357 0.0237% 619,357 0.1277%
弃权 472,284 0.0180% 472,284 0.0974%
经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制定《2024-2026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为:2024-2026 年度,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不低于 70%,且不低于 200 亿元(含税)。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 2024-2026 年度股东回
报规划的公告》。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 占出席会议中
股 数(股) 大会有效表决权 所持股份数 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股份的比例
同意 2,616,086,069 99.9665% 484,133,943 99.8193%
反对 600,257 0.0229% 600,257 0.1238%
弃权 276,140 0.0106% 276,140 0.0569%
经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 3,881,608,005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 25.76 元(含
税),分红金额为 100 亿元(含税)。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调整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 占出席会议中
股 数(股) 大会有效表决权 所持股份数 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股份的比例
同意 2,608,481,841 99.6759% 476,529,715 98.2515%
反对 7,833,023 0.2993% 7,833,023 1.6150%
弃权 647,602 0.0248% 647,602 0.1335%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华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唐琪、余东妮。
(三)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