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修正案
(需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2 年 1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条款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二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条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1998 年 4 月10 日经河北省 公司 1998年 4月 10日经河
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 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
室冀股办[1998]13 号文件批准, 办公室冀股办[1998]13 号文件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1998 年 6 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月 16 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1998 年 6 月 16 日在河北省市场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20070071264XQ。 9113020070071264XQ。
2 第 三 公司于 1998 年5 月18 日经 公司于 1998年 5 月18日经
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
股,由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五
购,于 1998 年 8 月 13 日在在深 千万股,由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认购,于 1998 年 8 月 13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 五 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曹 公司住所:唐山曹妃甸区装
条 妃甸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备制造产业园区
邮政编码:063200 邮政编码:063200
4 第 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 五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其他公司合并;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券;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司债券;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股份。
5 第 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十 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条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6 第 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十 七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条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董事会会议决议。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7 第 三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十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 第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十 一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他情形的除外。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