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2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 年9 月13 日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 号研六楼高鸿股份一层会议
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付景林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 人,代表股份41,186,865 股,占公司
总股本332,900,000 股的12.37%。
公司董事长,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
请的天银律师事务所颜克兵律师、马继辉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将所持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出售给控股子公司大唐高鸿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41,186,8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颜克兵、马继辉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9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