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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48 深市 承德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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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0

承德露露: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承德露露    股票代码:000848    公告编号:2024-005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29 日(周一)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9 日上午 0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梁启朝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503,381,65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361%(注: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5,999,995 股)。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38,903,32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5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64,478,33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65,449,79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5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71,4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64,478,33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以下事项:

  1、审议《关于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8,859,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17%;反对 4,521,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9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927,8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910%;反对 4,521,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90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新一届监事会换届完成之日止。

  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977,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86%;反对 14,403,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6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045,8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924%;反对 14,403,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2.0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力峰、高鹤怡

  3、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高鹤怡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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