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4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15:00至2019年4月1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承德市嘉和国际饭店三楼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鲁永明董事长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36人,代表股份525,751,6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72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99,979,4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8742%。
12.85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77,725,1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4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859,5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3人,代表股份75,865,6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5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嘉宾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1、审议《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833,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42%;反对6,517,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396%;弃权4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07,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994%;反对6,517,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49%;弃权4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5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833,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42%;反对6,470,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307%;弃权4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07,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994%;反对6,470,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45%;弃权4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833,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42%;反对6,369,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115%;弃权5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07,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994%;反对6,369,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948%;弃权5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5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557,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16%;反对5,094,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690%;弃权2,100,0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530,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436%;反对5,094,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545%;弃权2,100,0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5,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1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604,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06%;反对6,408,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190%;弃权7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578,2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049%;反对6,408,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454%;弃权7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下,审议《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德农种业股份公司与本公司是受同一最终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单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已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事项的投票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386,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3234%;反对6,468,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681%;弃权7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479,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785%;反对6,468,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23%;弃权7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9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下,审议《公司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的议案》
万向财务与本公司是受同一最终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单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已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事项的投票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955,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2019%;反对8,439,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6127%;弃权2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048,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369%;反对8,439,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587%;弃权2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523,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1%;反对6,452,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73%;弃权7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496,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998%;反对6,452,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17%;弃权7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8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665,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22%;反对6,30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001%;弃权7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39,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834%;反对6,309,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181%;弃权7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8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606,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10%;反对6,369,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114%;弃权7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579,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072%;反对6,369,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943%;弃权7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8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力峰、贺维
3、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贺维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8年度股东大会记录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