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24-75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财务”)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根据该协议,中信财务在经营范围许可内,为公司及
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综合授信服务、结算服务、其他金融服务
等,服务有效期为三年。
中信财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
业,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王萌、杨小航、刘灯、吴建军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八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股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简介
公司名称: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635Q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张云亭
注册资本:661,16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低层栋 B 座 2
层
主营业务: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股东 实缴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204,000.00 42.94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124,603.07 26.22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60,000.00 12.63
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0 3.79
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3,706.34 2.88
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460.31 2.62
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214.28 2.36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总院有限公司 6,230.15 1.31
北京中信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230.15 1.31
中信兴业投资宁波有限公司 6,230.15 1.31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6,230.15 1.31
中信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6,230.15 1.31
合计 475,134.75 100.00
(二)关联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中信财务 2023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
436.45 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84.07 亿元、营业收入 11.78 亿
元、实现利润总额 10.47 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 8.26 亿元。
(三)关联人履约能力
中信财务目前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依法存续;且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建立了较为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正常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且经查询,中信财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原则
甲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一)存款服务
1.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须满足存款总量控制要求,甲方存款业务由其自主办理,或由甲方授权乙方办理。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二)结算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三)综合授信服务
1.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即期结售汇等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 TERM
SOFR(前瞻性期限担保隔夜融资期限利率)等公开市场指导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币种贷款利率。
4.乙方向甲方提供贴现服务时,贴现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市场贴现利率。
(四)委托贷款业务
1.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五)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服务。
2.乙方向甲方办理上述业务时,收费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及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在遵循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进一步签署具体合同,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与条款。
(六)交易限额
1.存款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基础上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至甲方的其他银行账户。
2.综合授信业务
本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授信业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公司与中信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中信财务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综合授信服务等金融服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该关联交易事项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运营及长远发展。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八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融服务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2024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1.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合法、合理的行为,遵循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该议案时,1 名关联董事(委员)回避表决,其
他董事(委员)经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3.审计委员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八次专门会议决议;
3.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金融服务协议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