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7 证券简称:秦川机床 公告编号:2022-72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秦川机床”)
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披露了《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61),公司聘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中信证券签订了相关的保荐与承销协议,原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机床”)、中信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宝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宝鸡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以下简
称“交通银行宝鸡分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0 号),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法士特集团”)共计 1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28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6,853,76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2,426,240.00 元。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全部到位,该募集资金业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希会验字(2021)0041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以及工商银行宝鸡分行、浦发银行宝鸡分行、交通银行宝鸡分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宝鸡机床、中信证券、浦发银行宝鸡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账户 专户余额(元) 用途/项目名称
号 名称
1 秦川机床 工商银行 2603021129200034701 169,283,515.09 高端智能齿轮装备研
宝鸡分行 制与产业化项目
2 秦川机床 交通银行 714899991013000048850 555.2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
宝鸡分行 银行贷款
浦发银行 高档数控机床产业能
3 秦川机床 宝鸡分行 44010078801100002201 73,331,546.02 力提升及数字化工厂
改造项目
浦发银行 高档数控机床产业能
4 宝鸡机床 宝鸡分行 44010078801000002488 44,165,475.96 力提升及数字化工厂
改造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 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 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 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 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 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 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 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熙颖、孟德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7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宝鸡机床(以下简称“甲方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
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熙颖、孟德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 荐代 表 人/主 办 人向 乙 方 查 询 甲 方二专 户 有 关 情 况 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
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7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