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结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版)等规则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加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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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规则》(2024 版)(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制度。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制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制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
2 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股份,是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是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有本公司股份。
3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
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 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4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
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上报给公司,委托公司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报: 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 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
交易日内; 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个交易日内;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
5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
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 日内;
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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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 告前五日内;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父母、
配偶、子女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后,增加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后条款序号顺延 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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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
当年可转让数量。
8 增加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