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修订对照表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修订)、《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内控制度实际,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实施细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共 5 个制度的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计划;
1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修改本章程;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的担保事项;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定的担保事项;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途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持股计划;
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
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
式召开。公司还应当采用安全、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2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国家法 司还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律、法规认可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网络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席。 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 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的,其
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 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执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行。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
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书面反馈意见。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提出请求。 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的同意。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4
易所备案。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5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册。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期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6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号码。
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