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10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续建成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BOT 项目
(二期)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续建成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BOT 项目(二期)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与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BOT 项
目特性经营协议》,达成项目投资建设意向;项目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取得《菏泽市发展改
革委关于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的核准意见》,核准处理规模为 600 吨/日,建设
内容为 2 台 300t/d 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2 台中压凝汽式汽轮机+2 台 6MW 发电机,公司全
资子公司成武德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武德润”)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
营(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60)。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BOT 项目一期项目(300 吨/日)于 2018 年 1月建设完
成并进行并网发电,其中土建、公辅设施一次建成,预留二期工程 2#炉、机安装位置。因未完成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一期项目尚未被列入国补名录,公司于 2023 年 11月收到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的《关于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监测调度情况的通报》,督促项目尽快推进二期建设工作。
为争取项目列入国补名单,避免因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导致的违约风险,经公司业务部门测算后拟继续投资建设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BOT 项目二期项目(300 吨),为缓解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压力,公司拟与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润”)签署《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2 机组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总额
为 6,998.5 万元,并由公司、成武德润、江苏金润三方签署《代付协议》及《担保协议》,由成武德润为启迪环境提供履约担保。由于该事项涉及对外担保,该事项将提请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成武德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天宫庙镇刘花堂楼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兵
营业期限:2014 年 12 月 29 日 至 2049 年 12 年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321841206L
注册资本:11,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餐厨垃圾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发电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 90%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权,成武德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公司名称: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
法定代表人:陈军
营业期限:1999 年 2 月 4 日 至 2037 年 3 月 1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0798N
注册资本:10,570 万人民币
专业承包;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设备、水污染治理设备、脱硫除尘设备、烟气脱硝设备、喷泉设备、噪声控制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玻璃钢制品的制造、销售;环保水处理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水处理药剂(除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设备、照明设备的销售;环保水处理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环保设施的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经查询,自然人陈铁军持有其 55.09%股权,为其控股股东。江苏金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条款
1、《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2 机组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
发包人: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 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工程名称: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2 机组设备采购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刘花堂楼东侧
(3)工程范围:1 套完整焚烧炉、余热锅炉、烟气净化、汽轮发电机组、主变及其技术服务,配套设施、包括本体及附件的供货、性能保证、安装和调试服务等内容,满足设备运行及公用系统对接的所有设备及附件。(包括二期新建项目与一期运营项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必要安全隔离措施以及施工前后的拆除和恢复等相关工作)(详见本合同附件 5--设备清单)。
①本工程所涉及的工程范围限于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2 机组设备采购安装与调试至 72+24 小时试运合格,设备技术要求以发包方提供设计图纸为准。发包方需于合同签订生效后 7 天内向承包方提供施工蓝图及 CAD 可编辑版图纸。
②如因发包方设计原因导致缺陷,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③因该项目一期运营项目已经投用,发包方需设定承包方施工区域,承包方对施工区域按照施工规范进行管理。
(4)总工期:240 天
①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天内完成#2 汽轮发电机组 72+24 小时试运行,并协助取得机
组全容量并网证明。
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40 天内完成#2 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72+24 小时试运行。
(5)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承包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一次性通过验收合格(包括环保、防雷、规划等专项验收)且通过“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且连续 7 日垃圾处理产出及污染物排放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具备进入正式投产运行条件)。
(6)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①合同价格:人民币 69,985,000 元
其中设备采购价格:人民币(含税,税率 13%)45,875,630 元;其中设备安装价格:人民币(含税,税率 9%)14,949,587 元;其中工程产生的服务费用:人民币(含税,税率6%)9,159,783 元。
②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含 72+24 移交之前所有费用)。
③材料及设备价差调整:不调整。
④如合同签订后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则以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为原则相应调整税款。
2、《代付协议》及《担保协议》
甲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成武德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签署的《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2 机组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现经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丙方代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专用合同条款项下工程款事宜达成一致,订立协议。具体如下:
(1)代付事项
①甲方委托丙方代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专用合同条款项下的工程款。
②上述代付事项所涉及的具体付款频次、时间、金额以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向丙方提交的甲方开具的“同意代付工程款项确认书”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③乙方收到丙方每次支付的上述代付款项,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付清了等额款项。
④本协议的约定内容,仅适用于本协议项下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基于甲乙双方之间工程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甲方应付乙方并在“同意代付工程款项确认书”中明确指令时间、金额且委托丙方向乙方代付的工程款项,甲乙双方之间因上述工程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发生转移,对此三方确认无异议。
(2)担保事项
①丙方的担保范围是甲方在主合同中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担保权利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成本费用。
②丙方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总价款付清之日止。
③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即主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甲方明确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则乙方届时有权向丙方主张相应权利。
(3)其他约定
①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达成一致的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如经过协商确实达不成协议的,各方同意各方之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②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协议,各方均已各自完成了各自公司内部必须得议事决策程序和办理了必要的授权手续,签署本协议是真实自愿且有效的。
四、交易目的及影响
相关协议的签署是为推进成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BOT 项目(二期)建设,避免特许经营协议违约风险。该项目建设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方向,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一致。
考虑到公司目前面临的流动性压力及后续项目建设进展的保障,公司及成武德润与江苏金润拟签署代付及担保协议,成武项目拟以自筹资金推进项目建设,风险相对可控。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成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2 机组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
3、代付协议;
4、担保协议。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