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91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启迪浦华(开封)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华开封水业”)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控股子公司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浦华开封水业与近日收到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200环罚决字【2023】7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周报》通报内容,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浦华开封水业东区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阅浦华开封水业东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自动监控氨氮设备显示2023年9月29日至10月2日多时段氨氮小时均值超标,2023年9月29日氨氮日均值为7.4407mg/L,超标0.488倍,2023年10月1日氨氮日均值为6.3550mg/L,超标0.271倍。经调阅浦华开封水业东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自动监控总氮设备显示2023年9月29日多时段总氮小时均值超标,2023年9月29日总氮日均值为16.0252mg/L,超标0.068倍。2023年9月29日、10月1日日排水量分别为215058.04m3、159751.35m3。
浦华开封水业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对浦华开封水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70,72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截止目前,该次行政处罚对子公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影响,该次子公司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九章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