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74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于 2022 年 2 月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200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
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3]3 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月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2023 年 9 月 21 日,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 号),现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文一波,性别男,1965 年 8 月出生,时任启迪环境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仲华,性别男,1962 年 6 月出生,时任启迪环境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王志伟,性别男,1971 年 6 月出生,时任启迪环境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万峰, 性别男,1972 年 11 月出生,时任启迪环境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湖北证监局对启迪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启迪环境、文一波、万峰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当事人王志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张仲华的要求,湖北证监局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
取了张仲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启迪环境披露的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启迪环境在 2017 年-2018 年间,通过伪造虚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虚构
了相关 PPP 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虚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 2017、2018 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虚假列报主要存在于启迪环境对宜昌、荆州、吉首、南宁四个项目的会计处理中。经汇总,启迪环境在宜昌、吉首、荆州、南宁四个总包项目的核算中,虚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共造成 2017 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 662,953,047.75 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 531,798,198.19 元,虚增利润总额131,154,849.5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70%;2018 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67,224,667.73元,主营业务成本259,259,705.10元,虚增利润总额107,964,962.6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2.99%。
二、启迪环境 2019 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 9 月 24 日,启迪环境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 2017年、
2018 年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启迪环境最终成功发行债券(19 启迪 G2,112978.SZ),募集资金 5 亿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访谈记录、情况说明、项目入账凭证、产值确认表、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
文一波 2017 年、2018 年任董事长,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
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董事长文一波签批。文一波在启迪环境 2017 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仲华 2017 年、2018 年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
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总经理张仲华签批。张仲华在启迪环境 2017 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志伟为 2017 年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 2017 年的年度报告上
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万峰为 2018 年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 2018 年的年度报告、
2019 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与 2019 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仲华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一、申辩人不存在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进行签批的情况,对启迪环境虚报工程量、提前或虚假确认合同收入不具备核查与知悉可能。二、申辩人受启迪环境股东委派担任总经理,任职时间短,不具备就案涉项目组织、策划虚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提前或虚假确认合同收入的能力。三、申辩人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没有动机参与年报虚假记载。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辩人决策并主导实施、参与了案涉项目提前或虚假确认收入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参与虚假记载的行为。五、申辩人信赖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申辩人并非财务专业人士,无法发现虚假记载端倪。
经复核,湖北证监局认为:当事人张仲华作为启迪环境时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依法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张仲华称其对启迪环境财务造假事项不知悉、未参与,任职时间短、信赖专业审计机构等理由,均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关于张仲华主张其未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签字也与实际情况不符。综上,湖北证监局对张仲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湖北证监局认为,启迪环境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启迪环境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第三款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
一、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60 万元;
二、对文一波、张仲华、王志伟、万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及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的情形,公司不涉及申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