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1-027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2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9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5 号楼北京文津国际酒店四层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书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1 人,代表股份 675,733,4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7.23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0,162,2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69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465,571,23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2.544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共 83 人,代表
股份 8,843,2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1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
表股份 1,227,1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
份 7,616,0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324%。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员资格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 1.00《关于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借款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212,5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10%;反对
1,565,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77,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2939%;
反对 1,565,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启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启迪绿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项提案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关于推选谭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3,838,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95%;反对
1,822,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97%;弃权 72,5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48,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694%;
反对 1,822,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097%;弃权 72,59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09%。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0《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桑德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3,211,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67%;反对
2,500,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00%;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20,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761%;
反对 2,500,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2751%;弃权 2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8%。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现场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亚楠、韩泽伟律师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核、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