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桑德 公告编号:2017-003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事项简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启迪桑德于近日在白城市签署完成了《白城市洮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公司特许经营权,由公司在白城市洮北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白城市洮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许可业务。本公告所述事项为前述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具体内容。
2、本项特许经营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项目尚需经过行政审批许可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同时协议履约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公司特作相关重要风险提示。
3、前述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权协议签署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的报批及立项相关手续,本协议执行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4、特许经营协议涉及的后续事项: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权协议涉及的具体业务将由启迪桑德在白城市洮北区依法设立的白城市东嘉环保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公司将视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桑德”或“公司”)于2016年9月
5 日收到招标单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洮北区住建局”)发
出的《中标通知书》(编号:HC-JLZB-2016-432),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白城市洮北区垃圾焚烧发电厂BOT特许经营项目”的中标单位(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9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BOT项目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16-128号)。
近日,公司与洮北区住建局在白城市洮北区签署了《白城市洮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授权洮北区住建局授予公司特许经营权,由公司依法在白城市洮北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在特许经营期内公司独家拥有本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权利,独家处理白城市洮北区境内的生活垃圾,收取洮北区住建局支付的垃圾处理费。特许经营期自商业运营开始日起三十(30)年(不含建设期)。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白城市洮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700吨/日,预计投资4亿元(以政府批
准的可研报告为准),该项目采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认可的国际上先进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艺,当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设施的处理能力时,公司应及时追加投资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建设工程,以满足对洮北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的需要;当国家环保标准提高时,公司应追加投资对已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以达到国家最新的环保排放标准。该项目特许经营期自商业运营开始日起三十(30)年(不含建设期)。
白城市洮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启迪桑德在白城市洮北区以自有资金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白城市东嘉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嘉环保”或“项目公司”)完成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及后续运营维护事宜,预计该项目公司内部收益率不低于8%。
注:启迪桑德于2016年9月15日召开总经理专项办公会议,决定由公司出资设立白城
市东嘉环保有限公司,东嘉环保已于2016年9月23日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
照(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上的《对外投资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48])。
二、特许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长:王晓东;
法定地址:白城市洮北区红旗街42号;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乙方: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注册地址:湖北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注册资本:85,429.758万元;
主营业务:城市垃圾及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危险废弃物处置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设施设计、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相关设备的生产与销售、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环卫项目投资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市政给水、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及运营;土木工程建筑;房屋工程建筑;高科技产品开发;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最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本特许协议甲方发生交易事项。
4、履约能力分析:白城市洮北区住建局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5、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白城市洮北区住建局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洮北区住建局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拥有下列权利:
1、征地、可研、设计、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
2、处理白城市市区及洮北区生活垃圾,其他县市生活垃圾处理经洮北区住建局同意后另行约定;
3、向洮北区住建局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向其收取垃圾处理费;
4、向电力公司销售电量,并向其收取电费。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自商业运营开始日起三十(30)年(不含建设期)。
(二)双方各自的责任及义务:
1、启迪桑德依约在白城市洮北区设立项目公司具体从事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许可业务,同时应当依据特许协议规定,履行以下责任及义务:
(1)公司对本项目的建设应依据已获批准的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进行;
(2)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本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建设施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3)自行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费用,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责任;
(4)从本项目商业运行日起,项目公司应当每日二十四(24)小时,每年三百六十五(365)日(闰年三百六十六(366)日)连续接收并处理垃圾,并在日处理垃圾能力范围内将接收的垃圾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与此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公司办理发电上网和与电力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等相关事宜;
(6)所生产的电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足额并网;
(7)特许经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洮北区住建局移交本项目的项目公司有形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施设备、备品备件、车辆、装置以及各种设计和管理、保险等文件)和无形资产(包括本项目项目公司所有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等)。
2、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洮北区住建局应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1)协调项目公司与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协助项目公司获得相关的行政审批、许可,包括项目立项核准、环评批复、电力并网许可、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所有办件费用由公司承担,在项目公司后续融资时,向项目公司提供相关手续方面的支持;
(2)本项目申请到国家或地方的投资补助(包括国债),此投资补助(含国债)资金到位后将全部用于本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3)按政策规定协助项目公司享受国家、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所规定的招商引资、市政环保、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垃圾焚烧发电等优惠政策;
(4)将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项目公司指定的地点(生活垃圾储坑);
(5)将支付垃圾处理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
(6)协助项目公司与电力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7)协调电力企业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发电上网并收购电量。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各条、款、项或与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当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白城市洮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战略发展,项目未来建设实施有利于公司树立固废项目区域示范效应,将对公司未来固废业务市场拓展产生积极影响。本公司取得白城市洮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之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协议的履行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特许协议执行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分析
1、项目建设期风险:由于白城市洮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尚需经过项目前期报批及立项等行政审批手续,目前尚未确定具体的开工建设时间,项目建设尚存在建设期风险因素。
采取的措施:公司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政府、业务合作各方共同合作,充分利用现有内部资金、技术、人员等各方面资源,加快项目前期立项及报批工作节奏,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进程。
2、生活垃圾处理费支付方面存在的风险:目前全国各地生活垃圾处理尚未形成成熟的收费体系,并且收费较低。
采取的措施:特许协议约定将本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及时、足额向公司支付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3、其他风险因素:由于白城市洮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市政公用事业类项目,在未来投资及运营中通货膨胀可能使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大幅上涨,将致使运营项目公司的成本上升。
采取的措施:公司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控各项成本及开支,当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变化以及在物价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变化时,公司有权依约要求对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六、相关审议程序
本公告所述特许协议涉及的具体业务由启迪桑德在白城市洮北区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实施,公司将依据白城市洮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展及特许协议履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