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桑德 公告编号:2016-136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事项简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政府与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在晋宁县签署了《晋宁县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确定启迪桑德作为云南省晋宁县生物质收集、运输及处置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的承担人,由启迪桑德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晋宁县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特许经营许可业务。本公告所述事项为前述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具体内容。
2、本项特许经营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权协议之项目尚需经过行政审批许可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同时协议履约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公司特作相关重要风险提示。
3、前述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权协议签署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的报批及立项相关手续,本协议执行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4、特许经营协议涉及的后续事项: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权协议涉及的具体业务将由启迪桑德在晋宁县依法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实施,公司将视投资及项目进展进行持续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该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同时公司也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9月21日,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桑德”或“公司”)与晋宁县人民政府(以下称“晋宁县政府”)在晋宁县签署了《晋宁县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权协议”或“本协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晋宁县政府授予公司依法设立的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晋宁县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权利和义务,独家收集、运输、处理晋宁县辖区范围内的生物质(指由晋宁县辖区内蔬菜加工销售的冷库、蔬菜交易市场及应晋宁县政府要求处理的蔬菜废弃物,以及经晋宁县政府同意处理的项目周边地区产生的生物质),收取晋宁县政府支付的生物质处理费。项目特许经营期自商业运营开始日起30年(不含建设期)。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晋宁县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总用地规模约120亩(以政府批准的可研报告或国地部门批准的红线图为准),该项目处理晋宁县辖区范围内蔬菜加工销售的冷库、蔬菜交易市场及应政府要求处理的蔬菜废弃物,以及政府同意处理的项目周边地区产生的生物质,项目处理规模1000吨/日,预计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政府批准的可研报告或项目核准为准),项目特许经营期自营业运营开始日起30年(不含建设期)。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在晋宁县投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晋宁县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公司将在项目公司设立后即进行项目前期的报批及立项相关手续,预计该项目公司内部投资收益率不低于8%。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晋宁县投资成立项目公司具体从事晋宁县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相关事项将在公司对外投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实施。
二、特许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晋宁县人民政府;
县长:汪明涛;
法定地址:晋宁县郑和路365号;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乙方: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注册地址:湖北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注册资本:85,429.758万元;
主营业务:城市垃圾及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危险废弃物处置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设施设计、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相关设备的生产与销售、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环卫项目投资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市政给水、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及运营;土木工程建筑;房屋工程建筑;高科技产品开发;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最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本特许权协议签署甲方晋宁县政府发生交易事项。
4、履约能力分析:晋宁县政府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5、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晋宁县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晋宁县政府授予公司在晋宁县设立的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拥有下列权利:1、投资、设计、采购、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
2、负责晋宁县辖区范围内蔬菜加工销售的冷库、蔬菜交易市场全部生物质及应政府要求处理的生物质的收集、运输服务;
3、处理晋宁县辖区范围内蔬菜加工销售的冷库、蔬菜交易市场及应政府要求处理的生物质,以及政府同意处理的项目周边地区产生的生物质。
项目特许经营期自营业运营开始日起30年(不含建设期)。
(二)双方各自的责任及义务:
1、启迪桑德依约在晋宁县设立项目公司具体从事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许可业务,同时应当依据特许协议规定,履行以下责任及义务:
(1)在本协议生效日,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融资文件的条款和条件的资格和能力。项目公司的注册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2)项目公司拥有本项目的财产所有权,具备建设和运营本项目的组织机构、人员和技术力量,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3)公司保证遵守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
(4)项目公司保证将运输到项目公司的生物质全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如项目公司处理能力低于晋宁县辖区内生物质实际产生量,则项目公司需在合理时间内提高现有处理能力,满足需求。若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项目公司未能按时提高处理能力,则政府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新增量;
(5)项目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项目公司即开展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费用;
(6)项目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本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7)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建设应依据已获批准的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进行;
(8)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本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建设施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9)项目公司应当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费用,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责任;
(10)从本项目商业运行日起,项目公司应当每日24小时,每年365日连续收集、运输并处理生物质,并将晋宁县政府辖区内蔬菜加工销售的冷库、蔬菜交易市场及辖区范围内应晋宁县政府要求处理的生物质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
2、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晋宁县政府应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1)晋宁县政府具有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资格和权利,有能力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的义务;政府负责将本项目纳入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物质集中处置规划等),且不影响项目核准进度要求;
(2)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需要的有关手续,并依法出具相关必要的文件;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的各种批复、批准;
(3)保证项目公司享受国家、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所规定的招商引资、市政环保、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大型沼气等优惠政策;
(4)本协议签署生效12个月内出台《生物质收集、运输及处理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5)按照本协议约定,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建立生物质收集、运输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协助项目公司通过农业灌溉系统提供农户使用“沼液肥”;
(6)晋宁县政府有义务协助项目公司取得可研、环评、土地预审、电力接入及项目核准等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
(7)对本项目申请到国家或各级政府的投资补助(包含国债),此投资补助(包含国债)资金到位后将全部用于本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用作补助此项目,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8)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晋宁县政府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各条、款、项或与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当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特许权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固废业务拓展及区域业务扩张带来一定积极影响,公司对晋宁县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战略发展,项目未来建设实施有利于公司树立固废项目区域示范效应,将对公司未来生物质处理项目市场拓展产生积极影响。本公司取得晋宁县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之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协议的履行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协议执行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分析
1、项目建设期风险:由于晋宁县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尚需经过项目前期报批及立项等行政审批手续,目前尚未确定具体的开工建设时间,项目建设尚存在建设期风险因素。
采取的措施:公司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政府、业务合作各方共同合作,充分利用现有内部资金、技术、人员等各方面资源,加快项目前期立项及报批工作节奏,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进程。
2、生物质处理费支付方面存在的风险:目前全国各地生物质处理尚未形成成熟的收费体系,并且收费较低。
采取的措施: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本项目生物质处理服务费由晋宁县政府财政支付,以确保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生物质处理服务费。
3、其他风险因素:由于晋宁县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为市政公用事业类项目,在未来投资及运营中通货膨胀可能使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大幅上涨,将致使运营项目公司的成本上升。
采取的措施:公司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控各项成本及开支,当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变化以及在物价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变化时,公司有权依约要求对生物质处理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六、相关审议程序
本公告所述特许权协议涉及的具体业务由启迪桑德在晋宁县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实施,同时公司将依据本公告所涉及特许权协议的后续建设、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