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 公告编号:2013-68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告所述事项简述:2012年12月7日,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政府与桑德环境在河北省
巨鹿县签署了《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详见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刊载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日
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公告》[公告编号:2012-83])。
2013年9月25日,经巨鹿县人民政府与桑德环境共同协商一致,双方在河北省巨鹿县共
同签署了《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本次公告为该补充协议签署的具
体内容。
2、本公告所述补充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告所述签署的日常经营重大
合同补充协议为公司于2012年12月与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特
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签定,协议签署双方就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总处理规模、总
投资额、建设期及处理保底量等进行了补充约定,由于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尚需经过项
目前期报批及立项等行政审批手续,目前尚未确定具体的开工建设时间;同时由于巨鹿县生
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履行属特许经营许可的实施,履约需要较长的期限,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
协议的履行,公司特作相关风险提示。
3、本公告所述补充协议履行对桑德环境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公告所述日常经营重大
合同补充协议签署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报批及立项相关手续,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预
计在2014年内正式开工建设,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执行对桑德环
境2013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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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巨鹿县政府”)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桑德环境”或“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在河北省巨鹿县签署了《巨鹿县生活垃
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称“巨鹿项目特许协议”,详见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刊
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公告》[公告编号:2012-83])。巨鹿县政府授予桑德环境在特许
经营期内独家拥有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的权利,由桑
德环境依法在巨鹿县设立项目公司从事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相关特许经营许可业务。
2013年6月,桑德环境在河北省巨鹿县注册成立控股子公司“巨鹿县聚力环保有限公
司”,由该控股子公司具体负责办理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前期立项报批及建设运营相
关业务。
2013年9月,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邢台市政府”)为提升及改善邢台
市环境治理现状,书面授权委托巨鹿县政府全权办理邢台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巨鹿县政府
在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活动中享有邢台市人民政府所享有的全部权利,由巨
鹿县政府代表邢台市政府签署与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相关的文件及处理与之相关事务,其
与之相关所作出的行为与邢台市政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于邢台市政府对巨鹿县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授权委托及具体实施进程,巨鹿
县政府与桑德环境经过共同对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市场调查,双方就前
期已于2012年12月签署的巨鹿项目特许协议达成了进行项目规模变更及签署补充协议的一
致意见,双方于2013年9月25日在河北省巨鹿县共同签署了《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
营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巨鹿项目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关于项目投资额及规模变更:
巨鹿项目特许协议中原约定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总体设计规模为900吨/天,工程
预计建设投资约4.28亿元人民币,项目占地面积约120亩,其中一期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
活垃圾600吨,一期工程投资约3.5亿元人民币(详见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披露的2012-83
号公告)。
巨鹿项目补充协议将原约定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总设计规模由900吨/天变更为
2,000吨/天,巨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变更后的设计总规模投资预算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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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建设处理规模为1,500吨/天,一期预计总投资预算为7.5亿元人民币(前所述投资额
及设计处理规模以政府有权部门最终批复的可研报告为准),项目占地面积约150亩。
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为30年,由桑德环境在巨鹿县以自有资金投
资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巨鹿聚力环保有限公司具体办理该项目的前期立项报批、投资、建设及
后续运营维护事宜,预计该项目公司内部投资收益率不低于8%。
2、项目的建设期安排:
巨鹿项目补充协议签署后,公司以及公司在巨鹿县为该项目实施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巨鹿
县聚力环保有限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采用由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认可的
国际上先进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艺处理巨鹿县的生活垃圾及邢台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巨
鹿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当巨鹿县境内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及邢台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巨鹿县处
理的生活垃圾量超过已建设设施的处理能力时,公司应及时追加投资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
程序建设二期扩建工程,以满足对巨鹿县境内生活垃圾及邢台市人民政府委托巨鹿县处理的
生活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的需要。当国家环保标准提高时,公司应追加投资对已有设施
进行技术改造,以达到国家最新的环保排放标准。
双方约定项目建设方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建设工期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同时约定
自本补充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年内由公司完成本项目建设(因不可抗力事件等因素造成的
建设延期除外),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一期项目建设施工期约为18个月左右。
3、巨鹿项目特许协议及巨鹿项目补充协议授予的权利:
巨鹿县政府授予公司在巨鹿县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巨鹿县聚力环保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期
内在巨鹿县独家拥有下列权利:
(1)投资、设计、采购、建设、运营、维护巨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2)处理巨鹿县境内及邢台市政府授权委托巨鹿县政府处理的全部生活垃圾;
(3)向巨鹿县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向巨鹿县收取垃圾处理补贴费;
(4)向电力公司销售电量,并向其收取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