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 公告编号:2012-83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事项简述: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政府与桑德环境于2012年11月13日在河北省巨鹿县签
署了《巨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刊
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签署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80号]),双方并于框架合作
协议签署后商议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正式签署及后续实施。
2012年12月7日,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政府与桑德环境于在河北省巨鹿县签署了《巨鹿县
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巨鹿县人民政府作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桑德环境在特
许经营期内独家拥有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的权利,由
桑德环境依法在巨鹿县设立项目公司从事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相关特许经营许可业务。
本公告所述内容为该次特许经营协议签署相关具体事项。
2、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告披露所述《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
协议》的履行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不可抗力因素以
及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公司特作相关风险提示。
3、协议履行对桑德环境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签署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报批及立
项相关手续,项目预计在2014年内开工建设,本协议执行对桑德环境2012年业绩不构成重大
影响。
4、公司需要履行的协议签署后续义务:本特许经营协议涉及的具体业务由桑德环境在
巨鹿县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桑德环境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项目公司成立及项目具
体开展事宜。公司将依据本公告所涉及重大合同的后续建设、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按照
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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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政府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桑德环境”或“公司”)
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在河北省巨鹿县签署了《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称
“特许经营协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巨鹿县政府作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桑德
环境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桑德环境独家拥有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设计、
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权利,独家处理巨鹿县境内的生活垃圾,收取巨鹿县政府支付的生活垃
圾处理补贴费,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该项目具体实施由桑德环境依法在巨鹿县设立项目
公司从事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采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工艺,工程按日处理生活垃圾900
吨的总体规模设计,工程预计建设投资约4.28亿元人民币,项目占地面积约120亩,其中一
期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一期工程投资约3.5亿元人民币(上述投资额及设计处
理规模以政府有权部门最终批复的可研报告为准)。
巨鹿县政府以公开招商方式选择桑德环境作为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投资、建设及运
营的实施方,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为30年,由桑德环境在巨鹿县以自有
资金投资成立项目公司完成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及后续运营维护事宜,预计该项目公司内部
投资收益率不低于8%。
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采用由国家发改委、环
保部认可的国际上先进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艺建设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并负责后期
运营维护;当巨鹿县境内的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设施的处理能力时,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的
建设程序启动二期扩建工程;当国家环保标准提高时,公司应追加投资对已有设施进行技术
改造,以达到国家最新的环保排放标准。双方约定自本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年内
由公司完成本项目一期建设(因不可抗力事件等因素造成的建设延期除外)。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具体从事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投
资、建设及运营相关事项将在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对外投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巨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保祥(巨鹿县县长);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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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注册资本:49,811.8398万元;
主营业务:市政给水、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及运营;城市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危
险废弃物处置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设施设计、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相关设备的生产与销
售、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高科技产品开发;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
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最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本特许
经营协议签署对方发生交易事项。
4、履约能力分析:巨鹿县政府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5、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概述
1、巨鹿县政府授予桑德环境作为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
的承担人,由桑德环境依法在巨鹿县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实施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业务。巨鹿县政府授予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在巨鹿县独家拥有下
列权利:
(1)在特许经营期内,桑德环境独家拥有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设计、建
设、运营及维护的权利;
(2)处理巨鹿县境内的全部生活垃圾;
(3)负责处理巨鹿县内生活垃圾,并向巨鹿县政府领取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
(4)桑德环境向电力公司销售电量,并向其收取电费。
2、协议签署双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
桑德环境在巨鹿县设立的项目公司从事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同时应当依据特许经营
协议规定,履行以下责任及义务:
(1) 公司承诺在本特许经营协议生效后,公司以自有资金在巨鹿县成立项目公司开展
可研、环评等立项工作,实施项目的可研、环评、施工设计等文件编制并报政府有权部门审
批;
(2) 公司对本项目的建设应依据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后的可研、环评报告等进行;
(3) 公司应当保证建设工程符合适用法律和本特许经营协议所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4) 公司应当依据本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费用,承担项目运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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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的责任。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风险;
(5)项目运营所生产的电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足额并网;
(6)项目公司有义务接受巨鹿县政府及相关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项目建设
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7)从项目商业运行日起,项目公司应在设计日处理垃圾能力范围内将接收的垃圾处
理达到国家和本协议规定的约定的质量标准;
(8)项目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炉渣、飞灰、渗滤液、
烟气等进行处理,同步安装烟气排放、污水处理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飞
灰经水泥固化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后,均在配套的卫生填埋场内免费填埋,处置后达到《生活
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渗滤液处理按环评标准验收,渗滤液经处理
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后通过污水管道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9)未经巨鹿县政府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在对生活垃圾处理中,如未
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理标准而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由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巨鹿县政府应履行以下责任及义务:
(1) 协助桑德环境取得可研、环评、项目核准等相关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
(2) 在公司组织开展本项目的可研、环评、施工设计等文件编制与报审过程中,巨鹿
县政府将全力协助;
(3) 协调公司与各级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积极协助公司解决本项目建设过
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协助公司在巨鹿县投资成立的项目公司获得项目相关行政审批、许可;
(4) 国家或各级政府对本项目申请到国家或地方的投资补助(包括国债),此投资补
助(含国债)资金到位后将全部用于本项目;
(5) 确保项目在建设期间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
(6) 在本项目调试期间,根据国家关于相关规定和公司的书面要求提供垃圾;
(7) 在本项目试运行开始之日,按本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垃圾并支付相应的垃圾
处理补贴费;
(8) 将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补
贴费;
(9) 协助项目公司与电力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10)协调电力企业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本项目发电上网并收购电
量。
若双方对于本协议各条、款、项或与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
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
索赔,都应当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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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未来固废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带来积极的影
响,项目实施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战略发展,将对公司区域项目开展产生积极影响。
本公司取得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之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协议的履
行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
五、风险分析
1、项目建设期风险:本特许经营协议所述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由于尚需进行项目
前期立项报批及开工建设前期具体事项,项目尚存在建设期风险因素。
采取的措施:公司将充分利用现有内部资金、技术、人员等各方面资源,协调内外部关
系,有效保证项目前期及建设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