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 公告编号:2012-80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事项简述: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政府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
环境”或“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在河北省巨鹿县签署了《巨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
程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双方就区域相关固废处置事宜达成了合作意向。
2、协议类型: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3、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双方签署的协议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属于
双方合作意向和基本合作内容的初步达成及框架约定,具体的合作方式和投资金额存在不确
定性,且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付诸实施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的后续履行亦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致的风险,公司特作相关风险提示。
4、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
的报批、立项及特许经营协议签署相关事宜,本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及执行对公司2012
年经营业绩不构成影响。
5、协议涉及的后续事项:本公告所述框架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双方即开展并组织实施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所述项目的前期工作。同时双方将在条件具备后,另行签署具体从事该项
目的特许经营协议,届时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后续信息披露事宜。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政府与桑德环境于 2012 年 11 月 13 日在河北省巨鹿县签署了《巨鹿
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共同就集中处理区域生活垃圾以及立项建设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达成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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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保节能方针,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
量化、资源化”,以及巨鹿县及相关区域环境发展规划,双方就集中处理巨鹿县及相关区域
生活垃圾,立项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达成了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一、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采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工艺,工程按日处理生活垃圾
900吨的总体规模设计,工程预计建设投资4.28亿元人民币,项目占地面积约120亩,其中一
期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投资3.5亿元(上述投资额及设计处理规模以政府有权
部门最终批复的可研报告为准)。
2、巨鹿县政府同意并将授权桑德环境以特许经营方式在巨鹿县投资、建设、运营垃圾
焚烧发电工程项目,双方将在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即共同成立项目工作小组开展该生活
垃圾处理项目的立项前期准备工作。
3、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巨鹿县政府授权桑德环境以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
项目,特许经营期30年;
(2)巨鹿县政府负责向上级政府部门汇报以取得项目支持,同时协调相关区域与桑德
环境签署有关垃圾综合处理服务特许经营协议,以保障桑德环境从事该项目的具体建设及实
施。
(3)巨鹿县政府负责沟通协调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协助桑德环境办理项
目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
(4)双方将于本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另行签署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同时桑德环境
将配合巨鹿县政府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等相关项目前期工作。
(5)项目立项工作完成后,桑德环境将投资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桑德环
境为该项目设立项目公司,并保证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直至竣工验收合格,项目预计
建设工期为18个月。
二、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及后续实施对公司2012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
影响。
2、本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着手特许经营协议的签
署及实施,目前尚未涉及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尚无法预测对公司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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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所述项目立项设计尚在筹备中,相关特许经营协议尚未签署,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不会对公司近期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未来公司将通过该项目组织实施
为公司在区域固废从事创造示范效应,同时该项目在未来的实施建设也将增加公司行业综合
竞争实力。
4、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而产生重大关联交易、同业
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
三、其他承诺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承诺依据本公告所涉及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
后续进展及项目实施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巨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
特此公告。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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