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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钢不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9

太钢不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22-075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八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2022 年 5 月 3 日,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转
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66 号文),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4.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关于 2021 年 A 股限制性
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

  6.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定解除限售的时间和条件不变,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鉴于 6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或岗位调动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应回购该部分人员持有的 106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69 元加上银行存款利息。
  公司本次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人民币 3,940,736 元。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一切事项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股份注销登记,变更注册资本等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预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股份类型        回购注销前        本次变动        回购注销后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6,601,730      -1,060,000          35,541,73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696,176,066              0      5,696,176,066

      总计          5,732,777,796      -1,060,000      5,731,717,796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获授而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八、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于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同时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债权人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若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无异议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届时公司将按程序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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