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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3

神雾节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4-054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9月2日14:30

  召开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泛海国际SOHO城5栋-2004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建中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6,359,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29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8,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2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17,759,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0%。

  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建中先生主持,采用现场及网
络方式表决;董事吴凯、董事会秘书董郭静、职工监事刘卉子、董事候选人肖敏现场出席会议。董事吕建中、崔博、郭永生、独立董事翟浩、丁晓殊、钱传海、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绍佳、监事宋磊、监事候选人刘秀亭视频出席会议。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6,342,2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
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42,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84%;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通过。

  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6,296,1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
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96,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8%;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11%;弃权 4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6,296,1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
反对 53,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 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96,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8%;反对 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029%;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股东以累积投票(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吕建中先生、吴凯先生、郭永生先生、董郭静女士、肖敏先生、崔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连选可以连任。

  (1)与会股东认为:吕建中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49,611,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6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11,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0008%。

  表决结果:当选

  (2)与会股东认为:吴凯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49,609,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6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09,0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9881%。

  表决结果:当选

  (3)与会股东认为:郭永生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49,609,0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6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09,0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9880%。

  表决结果:当选

  (4)与会股东认为:董郭静女士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49,609,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6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09,0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9880%。

  表决结果:当选

  (5)与会股东认为:肖敏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49,609,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6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09,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9880%。

  表决结果:当选

  (6)与会股东认为:崔博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49,879,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7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9,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5134%。

  表决结果:当选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股东以累积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钱传海先生、丁晓殊先生、王绍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1)与会股东认为:钱传海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27,806,0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6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06,0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9711%。

  表决结果:当选

  (2)与会股东认为:丁晓殊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27,806,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6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06,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9710%。

  表决结果:当选

  (3)与会股东认为:翟浩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65,205,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5.4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05,0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9654%。

  表决结果:未当选

  (4)与会股东认为:王绍佳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28,150,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9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2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58%。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汪诗扬杨丹木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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