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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5

神雾节能: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3-028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7000 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件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鉴于本次提审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该诉讼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
(2018)苏 01 民初 3479 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承担 7000 万元担保责任并承担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超过 7000 万不能清偿部分
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37)。2021 年中国银行已向江苏院申报超过 7000 万债权部分 5731.78 万
元,江苏院已按照其破产重整计划清偿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2021 年 6 月,公司因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再审。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民申
5225 号]。省高院已审查终结,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

    (一)本案由省高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暂未获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若公司后续收到诉讼案件信息,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对其他可能涉及案件均已按照《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清偿的相关规定预留了清偿金额。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被裁定中止原判决,但尚未提审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该诉讼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但鉴于中国银行向神雾节能主张 7000 万债权,故 2021 年公司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将该笔债务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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