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2-071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及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2 年 10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
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3、2022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1 月 4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九
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权益的 16 名激励对象中,一位核心人员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相应的股票期权激励份额将在其他参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核心人员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 人调整为 15 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总数量仍为 3,186.2261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均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超出公示的《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的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