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2-109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5,000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2年1月7日,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公司”、“被告”)收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赣0112民初7213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与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建区政府”“原告”)之间合同纠纷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239号
组织机构代码:113601227338727x9
法定代表人:王成久
被告一: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66006XK。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被告二: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000XM。
法定代表人:吴浪
2、诉讼情况
南昌市新建区政府于2018年11月7日与公司控股股东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及《项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神雾集团在长堎工业园区(望城新区)兴建产业园基地、设立神雾集团运营总部,将下属中央研究院、中试基地、运营结算中心、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的工商和税务登记、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二家上市公司(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和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商和税务登记在约定期限内整体落户上述园区,实现一定的营业收入和税收,并约定了开工、建设等事宜,如被告完全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新建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此外,双方还约定“若乙方未按约定注册、出资、开工、建设、
达产、达税、运营,或在上述园区经营期未满十年,被告应立即返还全部的奖励资金及利息(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为准),若被告公司无力偿还以上奖励资金,同意出具其上市公司的承诺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以上资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给付了5,000万元奖励资金,并将该资金转入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但被告除在2018年12月6日办理了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其他合同义务并未履行。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及《项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扶持资金5,000万元及利息1,882,192元(利息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息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扶持资金本息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的金额合计113.88万元,涉及案件均已按照《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清偿的相关规定预留了清偿金额。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政府企业扶持资金的公告》(编号:2019-001),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公司不是本案涉及相关协议的签署主体,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并根据诉讼进展
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