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24-005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4 号),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1,616,251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5.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73,536,765.8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62,098,086.5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审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出具《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报告》(CAC 证验字〔2023〕012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十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岳阳兴长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1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601011500698335 惠州立拓30 万吨/年
有限公司 司长沙分行 聚烯烃新材料项目
2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3050166908600000608 惠州立拓30 万吨/年
有限公司 限公司岳阳长岭支行 聚烯烃新材料项目
3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31902994010000 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 司长沙分行
4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31902994010008 岳阳兴长研发中心项
有限公司 司长沙分行 目
5 惠州立拓新材料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710778070271 惠州立拓30 万吨/年
限责任公司 司惠州惠东支行 聚烯烃新材料项目
6 惠州立拓新材料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93130100100037079 惠州立拓30 万吨/年
限责任公司 司惠州大亚湾支行 聚烯烃新材料项目
注:因部分开户银行为分支机构,不具备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与公司及子公司、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此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4 年 1 月 8 日,公司已与部分存放本次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保荐人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四、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子公司惠州立拓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和所有存放本次募集资金的银行完成了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1: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惠州立拓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甲方 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兴长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10778070271,
截至 2024 年 1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惠州立拓 30 万吨/
年聚烯烃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子、李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岳阳兴长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