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23-046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
2、预留授予登记人数:23 人
3、预留授予登记数量:175.60 万股
4、预留授予价格:9.9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公司 A 股普通股。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
六十三次(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等议案。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第十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公告日,公司已完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 年5 月 30 日。
(二)授予价格:9.90 元/股。
(三)授予数量:175.60 万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公司 A 股普通股。
(五)授予人数:23 人,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 占预留授予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1 杨海林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1.00 11.96% 0.07%
2 中层管理人员—总监层级(4 人) 52.00 29.61% 0.17%
3 中层管理人员—业务经理(7 人) 63.00 35.88% 0.21%
4 核心骨干人员(11 人) 39.60 22.55% 0.13%
合计 175.60 100.00% 0.57%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个月。
(七)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各解除限售期内,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八)解除限售条件:
各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符合《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第六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2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3 条和/或第 4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较低值,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议案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00%,且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者50分位值;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者50分位值;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7%。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5.00%,且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者50分位值;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者50分位值;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7%。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44.00%,且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者50分位值;202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者50分位值;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7%。
注:1、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指标均以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作为计算依据;其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响净资产的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度及次一年度的考核计算范围。
3、本激励计划以申银万国行业一级分类为基础,公司现属于“石油石化”行业(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时,应当以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情况及其数据作为依据。
4、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较低值,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议案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6、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对应不同的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依据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较低值,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议案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内部公示情况的一致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后,在缴款验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