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23-039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二)预留授予日:2023 年 5 月 30 日
(三)预留授予数量:178.60 万股
(四)预留授予价格:9.90 元/股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第六十三次(2021 年度)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分别召开第十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第十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确定 2023 年 5 月 30 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23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7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90 元/股。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一)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第六十三次(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十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三)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30),公司独立董事谢路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
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十三次(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四)2022 年 6 月 9 日至2022 年6 月 18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 年 6月 23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1)。
(五)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2)。
(六)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十三次(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七)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五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九)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六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第六十三次(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符合《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第六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
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3 年 5 月 30 日
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78.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90 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 年5 月 30 日。
(二)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90 元/股,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19.79 元/股的 50%,为 9.90 元/
股;
2、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19.71 元/股的 50%,为 9.86
元/股。
(三)授予数量:178.60 万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公司 A 股普通股。
(五)授予人数:23 人,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 占预留授予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1 杨海林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4.00 13.44% 0.08%
2 中层管理人员—总监层级(4 人) 52.00 29.12% 0.17%
3 中层管理人员—业务经理(7 人) 63.00 35.27% 0.21%
4 核心骨干人员(11 人) 39.60 22.17% 0.13%
合计 178.60 100.00% 0.58%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 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 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各解除限售期内,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八)解除限售条件:
各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符合《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